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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刘洪利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洪利,莫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负责人陆金根,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职员。被告刘洪利。被告莫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刘洪利、莫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