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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高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0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临桂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邓晓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松梅,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李高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秀峰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桂市卫公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退还申请执行人一半,余款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吕晶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人民陪审员  刘慧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若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