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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云,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70-2号原告李素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盛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娟,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素云与被告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