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成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607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系该单位东河分社主任。被告姜成坤,男,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被告已经于立案前去世,被告不适格。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