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傅平申请执行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平,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傅平,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法定代表人陈委。申请执行人傅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已经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4722.3元,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杨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