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政义与徐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义,徐兴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328号原告:刘政义,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兴海,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政义诉被告徐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政义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