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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政义与徐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义,徐兴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328号原告:刘政义,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兴海,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政义诉被告徐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政义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