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罗青建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青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724号罪犯罗青建,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青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5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2013年1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执字第2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2016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青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第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青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青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浩审 判 员 林玲代理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