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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205号原告张某某,男,47岁。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42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银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