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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2行审8号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猛。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霞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侯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