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2行审8号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猛。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霞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侯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