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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翟炎山与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炎山,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炎山。委托代理人黄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佩,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体育新城美林景园**栋*楼***号。法定代代表人喻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丹,系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体育新城美林景园**栋*楼。法定代表人喻春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丹,系公司法务。上诉人翟炎山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翟炎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炎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炎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上诉人翟炎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审 判 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