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桑增与刘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增,刘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77号原告:桑增。被告:刘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增与被告刘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增撤回对被告刘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增负担。审 判 员 宛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