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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桑增与刘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增,刘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77号原告:桑增。被告:刘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增与被告刘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增撤回对被告刘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增负担。审 判 员 宛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