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光荣与蒋学科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荣,蒋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恢7号申请人杜光荣,女。被执行人蒋学科,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彭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光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于2010年10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杜光荣与被执行人蒋学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4月12日恢复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彭山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