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骁虎与王君、梅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骁虎,王君,梅盛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7号原告:胡骁虎。被告:王君。被告:梅盛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骁虎与被告王君、梅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骁虎于同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君、梅盛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骁虎撤回对被告王君、梅盛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胡骁虎负担。审 判 长 薛贞炎人民陪审员 潘南洲人民陪审员 黄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