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62号原告:李瑞红,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田。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法定代表人:王田,该公司经理。被告:赵进,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与被告王田、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红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