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代飞盗窃罪2016刑初14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鲁基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395号原告:李伟峰。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基培,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鲁基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