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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代飞盗窃罪2016刑初14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鲁基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395号原告:李伟峰。委托代理人:吴景春,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基培,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峰诉被告鲁基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