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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银川今大为广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鹰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今大为广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陕西中鹰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今大为广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哈春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鹰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黄立刚,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印刷费32150元、利息2000元,承担执行费412元,合计34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陕西中鹰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4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