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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海盐县鑫汇服装厂与苏州闽江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鑫汇服装厂,苏州闽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1558号原告:海盐县鑫汇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工业园区(西场路东侧)。投资人:黄月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姚凯峰、黄杰,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闽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河新区碧螺春街22号。法定代表人:林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鑫汇服装厂与被告苏州闽江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鑫汇服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4元,由原告海盐县鑫汇服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