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青,秦国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670号原告:高艳青,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农民,现住洮北区.被告:秦国臣(曾用名秦国辉),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青诉被告秦国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青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