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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青,秦国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670号原告:高艳青,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农民,现住洮北区.被告:秦国臣(曾用名秦国辉),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青诉被告秦国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青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