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文君与郝青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君,郝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君,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郝青峰,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生,榆次区东阳镇下丁里村村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王文君与郝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