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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63号原告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俊中,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