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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顾美、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顾美,吴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803号原告张福林,个体工商户。被告顾美,退休职工。被告吴美兰,自由职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善国,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顾美、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美、吴美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对被告顾美、吴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