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顾美、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顾美,吴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803号原告张福林,个体工商户。被告顾美,退休职工。被告吴美兰,自由职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善国,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顾美、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美、吴美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对被告顾美、吴美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