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尤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79号原告:尤XX,女。被告:孙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