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韦云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43号罪犯韦云飞,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韦云飞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