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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66-9和166-10号。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印叶芬,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叶利民,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叶震洲,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盐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印叶芬、叶利民、叶震洲的银行存款7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