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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兰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兰某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兰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某于2016年3月4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221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人韦某支付从2013年2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缴纳本案执行费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除已被本院查封的xx牌小型汽车(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2016)桂128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