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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威、孟华云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威,孟华云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威,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史理刚、侯李平,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华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威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威的委托代理人史理刚、被上诉人孟华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位于平舆县体育场东南角的公寓楼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承建。被告包工不包料,承包价为每平方米300元。该公寓楼实际建筑12层。原告认为该建筑工程11层、12层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进行质量鉴定以及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鉴定。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整改该建筑的11层、12层,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该建筑的施工图纸。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称被告承建的建筑11层、12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图纸进行整改,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建筑11层、12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并且也没有提供该建筑的施工图纸,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整改该建筑的11层、12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刘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争议楼层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威请求被上诉人孟华云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整改平舆县体育场南门挚地公寓楼11、12层,但其并未提供施工图纸,且无证据证明导致建筑质量问题的原因,故上诉人刘威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整改该建筑11、12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