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宗卫与秦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扬,李宗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扬。委托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宗卫。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宗卫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扬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判决,秦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扬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2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5026元,由秦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刘丽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