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曾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曾伍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169号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章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振发,系该公司人事部主任。被告曾伍生。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