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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曾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曾伍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169号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章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振发,系该公司人事部主任。被告曾伍生。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