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琦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341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腾。委托代理人:谢春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