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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琦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341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腾。委托代理人:谢春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