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992号原告阎家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家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阎家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家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