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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宜宾分司诉被告中宇通讯三门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中宇通讯三门市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负责人:邹宏。委托代理人:杨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可,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中宇通讯三门市。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经营者:赵学忱。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宇通讯三门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宇通讯三门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宇通讯三门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