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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天台八路中段A8号。法定代表人黄元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上诉人西安高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8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等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原告未能提供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王洪涛以与被告西安高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其公司所在地的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内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起诉。并提供了被告公司住所地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应由涉案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