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进营与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营,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异25号申请人王进营。被执行人张爱华,曾用名张溪。保证人刘甲,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男。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东路。本院在执行王进营申请执行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爱华不能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刘甲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6日和2015年10月19日以书面保证的形式自愿为被执行人张爱华提供保证。刘甲保证后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张爱华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刘甲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进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刘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进营清偿未履行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 庆 红审判员 郭 智 慧审判员 郭永刚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进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