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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929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艳丽,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怀余,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恒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