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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50号原告:李延子,女,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昌龙,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洪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岩,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延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原告已预交5020元),由原告李延子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