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222号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孝平,董事长。被告:朱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