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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本区武湖街高车小区广场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俗称“麻果”)5颗,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红色片剂5颗,从被告人邓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上述疑似毒品共重0.47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扣押的毒品;查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及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邓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