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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洪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洪媛,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11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洪媛,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男,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波,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姚晓明,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上诉人郭洪媛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郭洪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郭洪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洪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洪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行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