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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骆光潮与广水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潮,广水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980号原告骆光潮。被告广水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环路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王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潮与被告广水康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光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光潮的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光潮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骆光潮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