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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显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显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1470号原告: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瑞安市玉海街道新堂街22号。法定代表人:池智勇。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金紫英,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显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显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