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李九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李九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87号原告徐桂荣,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九力,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荣诉被告李九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桂荣。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