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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向兵、李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向兵,李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05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公司行长。被告:陈向兵,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九龙乡极观村*组。被告:李晓霞,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九龙乡极观村**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陈向兵、李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到本院十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