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字6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树贤,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职员,现住吉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贤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小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0.26410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小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