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洪明伟与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伟,赵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59号原告:洪明伟,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影,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洪明伟诉被告赵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