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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市天福扣板厂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天福扣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新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烟台市天福扣板厂。法定代表人:姜德夏,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天福扣板厂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负责人已下落不明,其烟台市天福扣板厂资产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