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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1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