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1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