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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红权与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权,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008号原告刘红权。被告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服装路。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被告王雪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权与被告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权以变更其请求权基础并另案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60元,减半收取20030元,由原告刘红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