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红权与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权,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008号原告刘红权。被告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服装路。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被告王雪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权与被告盱眙泗州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权以变更其请求权基础并另案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60元,减半收取20030元,由原告刘红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