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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37号原告吴某某,住明水县。被告任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致使此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万才审 判 员  闻 静人民陪审员  刘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