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02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长平与被执行人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平,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02220-1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平,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冯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杜长平与被告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冯军未履行义务,原告杜长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350、诉讼费用850元,并承担执行费36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军与冯义超为父子关系,共同生活;故本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冯军与冯义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以偿还债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军与冯义超银行存款33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