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玉龙华庭。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长石油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调确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强52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